安岳县:住有所居 法院发出涉居住权调解书
近日,安岳县法院在调解一起离婚案件中,发出首份涉居住权调解书,通过为离异后无住所的一方当事人设立居住权,保障其住有所居。
原告邓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调解过程中,邓某某自愿将其享有的住宅份额全部赠与被告,但因双方当事人仅有一套住宅用于居住,邓某某要求在房屋过户后,仍可继续居住,双方当事人就原告是否享有居住权产生了争议。
基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承办法官向其普及了《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的相关规定,释明了居住权关于约定、设立、登记、消灭等问题。双方听取后均同意在住宅上设立居住权,保障原告正常生活所需。随后,安岳县法院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确认该房屋归被告所有,并确认原告对该房屋享有6年的居住权。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居住权的设立既遵循了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则,又充分发挥了房屋的使用价值,推动了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林茹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编辑: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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