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鉴定人同庭对质 事实查清
本报讯(记者 蒋京洲)昨(19)日,记者从成都市新都区法院获悉,该院对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启动庭审对质程序。据悉,庭审对质程序系证人、鉴定人同庭对质,有助于证人全面、客观地回忆事实,有助于法官对证言的可采性、证明力作出正确判断。
7月2日,新都区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该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车辆进行打砸,车辆受损部分价值作为案件核心事实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但此案发生在2013年,当时未对受损价值进行鉴定。为查清事实,新都区法院依职权启动庭审对质程序,由车辆修理人员和车辆损失价值鉴定人员当庭对质。此案系新都区法院首次实现证人、鉴定人同庭对质。
法庭调查环节,车辆修理人员和鉴定人员依次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询问结束后双方参与法庭对质。对质环节,诉讼参与人对有争议的问题当场向车辆修理人员和鉴定人员发问,双方当场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经过当庭对质,车辆修理人员说明了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鉴定人员对参与鉴定的过程、依据、方法和鉴定结论进行分析阐述。经过当庭对质,法庭查明了案件的争议事实,厘清了定罪、量刑事实依据,实现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对质的预期目的,对该案的处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编辑:肖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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