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个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案审结
法院:父亲应履行探望义务
父母离婚后,父亲近一年未探望女儿,其女遂将父亲告上法院。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这起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文某履行探望权义务。据悉,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审结的全省首个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案。
2014年9月3日,原告监护人温某与被告文某生育原告文小某。2016年3月12日,文某与温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文小某由温某抚养,文某无需支付抚养费,文某有探望权。后文某与温某在探望时间与探望方式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2021年9月8日,文小某以文某近一年未探望,导致文小某父爱严重缺失为由起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高新区法院委托第三方心理咨询机构对文小某父母进行心理干预,了解文小某及文某探望意愿,同时引导文某和温某重视未成年子女心理需求,共同为女儿探望搭建友好沟通平台。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明确离婚后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而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够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民法典》对此无明确规定。承办法官考虑到探望权立法初衷是为呵护被抚养人健康成长,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的终止、家庭成员组成的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承办法官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探望权的性质、内涵进行说理,充分论证支持未成年人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的诉讼权利。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该案作为《民法典》实施后未成年人起诉要求父亲对其进行探望的新类型案件,在法律规定不足以充分适用于新情况时,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体现出司法裁判在引导社会价值取向与法律效果的有机融合,在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通过家庭的情感认同、家长的言传身教、家风的浸润熏陶,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少年儿童心中生根发芽,引导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践行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