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联合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十大典型案例
村镇厂房频传异味 “元凶”竟是危险废物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文慧
船舶废油损害环境,司法鉴定及时止损;村镇厂房散发异味,司法鉴定捕捉“元凶”二次铝灰;电镀作坊私排废水入河,司法鉴定助力打击犯罪修复环境……2月7日,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会同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在四川天府中央法务区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川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蓝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本报选取其中5例进行报道。
近年来,川渝司法行政机关紧密围绕两地同是环保大省(市)的重要定位,牢牢把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长江中上游经济带建设和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部署发展机遇,推动川渝地区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发展,切实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区域合作,推动川渝两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协同发展。两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行业为有效满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资源审判等鉴定需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川渝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两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两地司法鉴定协会配合开展下,川渝地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征集工作圆满完成。本次案例征集工作呈现出多领域、全覆盖、多层级特点。征集范围涵盖除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外的6大类43项,两地审核登记的13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全部积极响应,共推选200余件案例参与评选。参评案例由机构初步推选,经专家组从案件的鉴定难度、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集中评阅,再经两地行业协会综合评定,最终由两地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审定,共推选出“船舶废油损害环境 司法鉴定及时止损案”等十大川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具有较强代表性。
川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船舶废油损害环境 司法鉴定及时止损
●村镇厂房散发异味 司法鉴定捕捉“元凶”二次铝灰
●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损害大气环境 司法鉴定助力重现蓝天白云
●设施故障致二氧化硫排放超标 司法鉴定为大气环境污染损害溯源
●养猪场超标排污致养鱼场鱼苗死亡 司法鉴定明确超标排污因果关系
●非法直排污水281吨难定损 虚拟治理成本法科学测算
●电镀作坊私排废水入河 司法鉴定助力打击犯罪修复环境
●油罐车侧翻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多种鉴定手段抽丝剥茧定损
●20余人在河滩地非法采砂 司法鉴定科学量化损害价值
●村民捕杀野生动物制成熏肉 DNA检测验明正身助力科学量刑
典型案例 1
船舶废油损害环境
司法鉴定及时止损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国家长江办、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中央电视台组成的暗访组向重庆市交办暗访线索,反映在重庆市某县暗访发现,某船舶废油在处置转运时涉嫌非法处理危险废物。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局(港航局)、海事局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现场核查。
经查,该保洁船及趸船分别存有约20吨和40吨油污水及残油混合物。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油污水及残油混合物是否为危险废物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表明,涉案保洁船收集的含油废水和残油、趸船贮存的混装废水,样品形态为液态,为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属于固体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保洁船收集的含油废水和残油、趸船贮存的混装废水均为危险废物,其中,保洁船收集的含油废水和趸船贮存的混装废水属于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中的“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保洁船收集的残油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中的“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
指导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区域调查、跨部门联动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案件的顺利解决为多部门联合办理环境损害案件提供了有益经验。废油中含有多种有强烈毒性的成分,处置不当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本案在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与鉴定材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对涉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予以认定,为后续责任认定和后续环境修复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典型案例 2
村镇厂房散发异味
司法鉴定捕捉“元凶”二次铝灰
基本案情
“这儿有个厂房总发出刺激性气味,影响附近十几名居民生活……”2021年,在收到群众投诉后,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人员查看现场,发现该厂房位于某村镇内,完全密闭。工作人员破开外墙进入仓库,发现现场堆存了大量不明来源的固体物质。这些固体物质主要用编织袋包装,堆体呈长方形,堆体高度约3米,重量约为2000吨。随后,该局委托四川中环联蜀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这些不明来源的固体物质是否是危险废物进行鉴定。
鉴定人通过现场踏勘发现,鉴定材料主要为灰色粉末,有氨气味或尿素气味,据经验判断可能为“铝灰”。产生异味的“元凶”究竟是不是二次铝灰?2022年1月6日,鉴定机构采集了10份代表性样品。通过对鉴定材料的性状、物相组成、成分分析判断,鉴定材料为灰色粉末,具有刺鼻的氨气味,样品物相组成上有Al(铝)、α-Al2O3(刚玉)、AlN(氮化铝)、CaF2(氟化钙)等,且样品化学元素组成上都包含了铝灰的化学成分,各成分含量上与铝灰具有可比性,判断其为回收过程产生的二次铝灰或类似物质,属于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危险废物。
指导意义
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较大,且与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二次铝灰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具有反应性和毒性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妥善进行贮存、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等。对此类案件进行鉴定,能够严厉打击非法倾倒或贮存铝灰等危险废物的行为,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典型案例 3
电镀作坊私排废水入河
司法鉴定助力打击犯罪修复环境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12月,曹某某等人在重庆市万州区某小村组内开办镀锌小作坊,进行电镀螺丝加工。废水通过沟槽、管道流入废水池,后溢流排放至厂房外侧山坡,经附近的菜地沟,最后流入苎溪河(长江北岸一级支流)。经采样监测,该作坊外排废水总镍、总铬、总锌浓度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标准10倍以上,其中总镍浓度最高超标2419倍。本案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该电镀作坊废水池及周边土壤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涉案电镀车间内部设备已经全部拆除,车间外有一处约4.5立方米的废水池,池中污泥已经清挖处置,废水排放溢流影响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由于现场直接污染源及遗留污染痕迹的消除,如何确定污染范围成了亟待攻克的难题。鉴定团队在详细调查电镀废水产排历史及周边环境现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了电镀废水外排对周边土壤环境、水环境和生物环境的影响。通过在影响区域开展加密监测及对结果开展污染数据模型分析,科学确定了土壤污染面积和范围。经鉴定,由于外排废水中的重金属不同程度超标,导致废水池内土壤污染超标较重,考虑污染物对土壤颗粒及岩石层的附着,为防止降雨冲刷淋溶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扩大,需对废水池污染开展修复;废水排放溢流造成了沿线土壤污染,但总体受污染程度较轻,原则上应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
指导意义
本案系非法排放废水污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该鉴定意见为司法机关回答了土壤环境损害范围与程度的专业性问题,为定罪量刑提供了有力支持。涉案电镀小作坊虽已关停、拆除,潜在的环境风险仍不可忽视。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环境修复建议,以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提出的环境修复指导意见,涉案区域生态环境风险得以顺利解决,区域生态环境得以较快全面恢复。本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
典型案例 4
油罐车侧翻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多种鉴定手段抽丝剥茧定损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一辆载有甲基叔丁基醚(MTBE)的罐车侧翻于四川省某乡道,导致约15.85吨MTBE泄漏。2018年1月,有关部门对事故周边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的初步调查表明,MTBE泄漏事故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都造成了污染。
数值模拟显示,受污染的地下水水量参考值为10800立方米,污染区域概化为东西长约900米,南北宽约800米,面积约为0.72平方千米的矩形区域。涉案油罐车侧翻导致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严重,虽然污染面积相对较小,但经过测算,在无人工干预的情况下,20年后在东南的平坝区域的地下水仍将存在MTBE污染。
2018年9月,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开展该事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该事件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对是否开展中长期生态环境评估及修复工作提出建议。
指导意义
该案例系突发环境事件,且涉及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多个领域,鉴定过程十分复杂。在没有MTBE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本案借鉴了国内外的相关标准,结合了调查单位出具的初步调查结果,参考了中科院关于地下水恢复工程的有益经验,采用了多种鉴定手段,提出了土壤和地下水工程修复以及跟踪监测等恢复生态土壤和地下水服务功能的措施。目前,地下水修复工程已完成,相关跟踪监测功能正在如期推进。该案例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复杂性和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可为类似案件的鉴定提供参考。
典型案例 5
村民捕杀野生动物制成熏肉
DNA检测验明正身助力科学量刑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7日,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举报后,在村民方某某家中发现疑似野生动物多只,且均已形成烟熏制品,当即全部缴获作为案件确定的实物证据。2020年3月19日,巫溪县公安局针对上述涉案动物烟熏制品,委托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动物物种、物种保护级别、物种价值及检材之间的关系进行鉴定。鉴于送检材料均已加工形成烟熏制品,本项鉴定主要采取DNA检测方法,进行动物物种的确定。
经鉴定,在方某某家中发现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3只,参考生态价值共30000元;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小麂3只、豹猫1只、花面狸(俗称果子狸)1只,参考生态价值分别为11250元、1000元、1000元。
指导意义
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司法鉴定实践,针对嫌疑人猎杀动物除去皮毛、分解肢体并制成烟熏制品,动物形态已经完全破坏导致不能进行形态鉴定的情况下,探索采用科学恰当的方法对物种、个体数量提供了技术方法和技术路线的示例,有效遏制并严厉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