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房产后不履行还款义务 罚款3000元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在处理房产后,分批将购房款转出其名下银行账户,未履行支付义务,后经承办法官沟通,该案得以圆满解决。4日,申请执行人岑某向彭州市法院执行局送来一面写有“秉公执法 执法有力”的锦旗表示感谢。
2022年3月,彭州市法院促成申请执行人岑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就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但谢某某未按其在执行调解协议中的承诺按时还款,岑某遂于同年8月向彭州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彭州市法院对谢某某的银行账户和车辆分别采取了冻结和查封措施。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万余元,余下5万余元由谢某某自行处置名下房产后支付给岑某。
2022年11月24日,谢某某再次违反和解协议,分批将购房款转出至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岑某向彭州市法院告知相关情况,承办法官当即前往银行调取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流水明细,并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均未接听。12月20日,承办法官了解到谢某某系彭州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并通过该公司联系了谢某某,并将其擅自转移购房款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况通过该公司向其转达。
2022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谢某某主动到彭州市法院,当场向申请执行人岑某支付了全部剩余执行款项,并表示其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希望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鉴于被执行人已认识到错误,并积极履行义务,在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可后,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冰玉)
编辑: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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