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的位置:首页 > 长安要闻 >
        全省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www.balaag.com 】 【 2022-06-07 10:12:25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非法购买象牙制品 “平安扣”也不能保平安


        e16de8b0d1ae58bde70bd729275cb79c.jpg

          

          网购象牙制品平安扣等,王某没能得到想要的平安。经鉴定,王某购买的多种象牙制品,源自亚洲象或非洲象,均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法院认为这一收购行为给猎捕或猎杀行为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判决王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6月5日,在省高院发布的全省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中,上述案例在列。

          

          经本报记者梳理,此次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涵盖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多个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相关领域,彰显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功能作用,对社会公众树立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具有积极意义。今日,本报选取其中5起案例予以报道。

          

          带火源上山引发森林火灾 获判5年

          

          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无视防灭火条例及禁火令,在高火险期违规携带打火机并避开防火卡点上山,在山坡歇息抽烟后,将烟头随意丢弃,最终未熄灭的烟头引燃杂草林木造成大面积山林被烧毁。后经鉴定,此次过火总面积为1196.5972公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法院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综合其认罪认罚等相关情节,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森林火灾频发,严格遵守各地防火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防火义务。本案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每年1至6月是禁火令执行期间,故意绕开防火卡点,携带火源引发森林大火,严重破坏森林环境资源,应当依法严惩。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周某某5年有期徒刑,在当地起到强力的震慑作用。

          

          禁渔区非法电鱼 拘役并增殖放流

          

          2020年11月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合江县真龙镇集中村1组赤水河流域“鲤鱼壕”河段,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蓄电池、升压器、铜芯线、舀网等),以电击方式,捕获中华倒刺鲃3条(重约3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赤水河流域已被依法划定为禁渔区并设定十年禁渔期,仍在赤水河流域以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自省级或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购买规格大于20厘米的中华倒刺鲃17.44千克、规格大于5厘米的中华倒刺鲃10000尾在赤水河中放流。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赤水河是长江上游流经四川、云南、贵州三省的重要支流,三地法院应协同共治,合力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障。本案被告人王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以电击方式非法捕捞,对赤水河鱼类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三地法院充分发挥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作用,切实执行《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认真落实《加强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协议》,联合开展增殖放流,及时修复受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促进赤水河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用猎狗捕猎毛冠鹿 领刑并缴惩罚性赔偿金

          

          2019年以来,龚某某、赵某某、涂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等6名被告人多次在汉源县境内非法捕猎。6被告人饲养猎狗并将GPS定位器安装到猎狗身上,一端与手机相连,后采用猎狗相互配合等方式围堵、猎杀野生动物。6名被告人根据GPS定位器长时间显示同一位置来推断已经捕获猎物,再根据GPS定位显示的位置前往收获猎物。2021年7月至8月,6名被告人相互邀约前往九襄镇用猎狗进行非法捕猎,捕获1只毛冠鹿。经鉴定,毛冠鹿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涂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段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6名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共同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及惩罚性赔偿金,如未缴纳,则按照117元/日的标准,以参加植树、巡山护林等公益性劳动抵扣未缴纳部分,直至抵扣完毕;由附带民事诉讼6名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共同缴纳专家鉴定费。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6名被告人采用禁用方式和高科技手段杀害毛冠鹿行为,不仅造成生物个体损失,更侵扰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动植物基因库。因此,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法院运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态度,有效警醒和提升社会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本案在确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上,参照被猎杀动物的个体价值来计算永久性损害损失,并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后果、作案手段、时间跨度、地域范围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 为类案的处理提供了思路。

          

          非法购买象牙制品 被判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王某分别于2019年2月13日、4月1日通过网络购买象牙制品手镯2件、平安扣4件、佛牌吊坠2件,共支付价款9622元。经鉴定均为亚洲象/非洲象牙制品,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济价值为1160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亚洲象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亚洲象和非洲象均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被告人王某的收购行为为猎捕或猎杀行为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有因果关系,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遂依法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自费印刷5000份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在合江县义务发放、张贴。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中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已全面禁止商业性象牙交易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承担法律责任,惩戒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斩断非法交易链条,彰显了我国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大国担当。

          

          售卖果子狸等400余只获刑并连带赔偿资源损失

          

          2021年1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一单独或伙同杨某二在绵阳盐亭和广元利州、昭化、剑阁等地使用猎夹猎捕果子狸、猪獾等野生动物400余只,出售给被告人刘某、魏某某转售给李某某,或直接出售给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以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先后向杨某一、杨某二、刘某、魏某某及其他人处收购果子狸、猪獾等野生动物351只,并在王某某、刘某、魏某某的帮助下加工出售,李某某获得赃款247413元,王某某获赃款83655元,刘某、魏某某获赃款64129元,杨某一非法狩猎获赃款8469元,杨某一、杨某二共同非法狩猎获赃款331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等4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一、杨某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等6人1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主犯李某某、杨某一、杨某二以外的被告人宣告缓刑,追缴违法所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某一、杨某二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204000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本案中,李某某等6名被告人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多,交易金额大,并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一条“地下产业链”。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严惩危害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有助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编辑:张晓雨
        四川长安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