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的位置:首页 > 长安要闻 >
        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建议:不得将市容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权“外包”
        www.balaag.com 】 【 2022-03-11 11:59:25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2021年12月6日,江苏省南通海门区一名73岁的“卖蔗翁”因被收缴出卖的自种甘蔗而当场痛哭,引发全网关注。身穿“某某市容”制服的“执法”人员(外包人员),也由此进入大众视野。同样,这起事件也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的高度关注。通过翻阅大量资料,让他更加不安的是,类似这样的“外包”或所谓的“委托”,在全国各地并非个例。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刘守民提交了一份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不得将市容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权“外包”的建议。


          该事件相关报道显示,“某某市容”全称“江苏某某市容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市容公司,按合同承担市容管理相关工作”。此行为依托的是《江苏某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容服务外包项目》,根据2020年11月10日发布的中标公告,合同为期一年,价格1188万元。


          “‘江苏某某市容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显然不具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资格,其权力来源也并非有权机关的委托。同时,市容管理人员在该事件中的行为,明显属于法律规定的‘扣押财物’,即行政强制措施。”刘守民说,《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该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显然,该事件将‘扣押’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变相外包给一家市容公司,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刘守民说。


          为了提升市容管理水平,更为了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提升政府公信力,刘守民提出4条具体建议。首先,全面调查清理全国城市市容执法情况,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自身有条件的,不准外包市容管理服务,严禁超越或逃避其法定职责,切实负起责任,避免任意扩充权力,损害政府公信力。其次,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经费预算环节严格审批,但凡涉及市容服务或管理外包的项目经费安排,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公开听证,市容管理人员编制也不能随意突破。


          再次,组织进行统一调研,摸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关于市容管理执法和强制措施权变相外包的现状,限期整改;同时明确逐步减少直至消灭“临时工”的时间表,决不允许将违法外包的行为后果和经济损失转嫁给外包单位。最后,对个别确需存在的服务外包项目,严禁越权执法,切实强化服务,明确外包公司主要承担宣传教育、文明劝导、帮助服务等职责”,其以“督促、应对、处置、整改”等名义变相后果,应由责任行政机关承担最终责任。


          同步播报


          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建议:


          完善民企和民营企业家刑事司法保护政策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积极提交建议,为优化营商环境和护航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其实,早在2018年3月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刘守民就曾向大会提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刑事司法保护的十条建议》。几年来,刘守民持续关注营商环境,坚持为优化营商环境和护航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今年两会,他提交了一份《关于统一和完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刑事司法保护政策的建议》。


          “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目前面临的刑事司法环境仍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相关司法保护政策尤其是刑事司法保护政策的位阶不高、司法机关相互间缺少统一协调配合、政策效果缺少执行后的评估、没有及时跟进完善等,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刘守民说。


          为此,刘守民建议:首先,要横向统一,明确主体责任。按照中央“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的要求,全面梳理各司法、执法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横向比较分析,落实主体责任。


          同时,要纵向衔接,构筑有效体系。总结各单位自2016年以来不同时期和背景下各有侧重的政策规定,对各阶段的政策效果分别进行针对性的客观评估,在此基础上,废止前后不一致或者存在冲突的规定,进而从更高位阶构筑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司法保护的政策体系。要适时修法,巩固实践经验。将比较成熟的司法政策,适时通过修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此外,要关注痛点,完善顶层设计。以个案和基层为视角,向上探寻顶层设计的制度完善问题。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


        编辑:张潇
        四川长安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