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10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
“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案件,深入推进涉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涉外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涉外审判质效。”周强说,2013年至2022年6月,各级法院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8.4万件。通过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司法服务。
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案件
报告从多方面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外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
在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方面,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依法严惩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等犯罪,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毒品、电信网络诈骗、偷运人口、赌博和洗钱等犯罪,积极配合做好境外追逃追赃,出台司法解释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行外籍被告人律师辩护全覆盖,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依法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制定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统一独立保函交易规则。
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完善配套司法解释;制定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临港新片区、北京“两区”建设等意见,发布10个相关典型案例和12项亮点举措;高起点高标准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贯彻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条款规定;2013年以来在542件案件中准确适用域外法,涉及六大洲40余个国家和地区;推进判决的跨境承认和执行,全国法院共审结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7313件,涉及英国、美国等近40个国家。
在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服务海洋强国战略实施方面,人民法院制定海事诉讼管辖、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案件系列司法解释;制定扣押与拍卖船舶、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等司法解释,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定,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89件;新设南京海事法院,形成包括11家海事法院、42个派出法庭在内的全国海事审判组织体系,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
在不断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西安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上线国际商事法庭中英文双语网站,首创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出台2个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意见,发布3批28件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在苏州、北京、成都等地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创新“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规范司法审查程序,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理司法审查案件超过11万件。
在切实维护港澳台同胞合法权益、助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和两岸融合发展方面,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港澳台案件,深化区际司法协助互助,服务港澳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完善涉港澳台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化海峡两岸暨港澳司法交流合作。
在深入实施涉外审判精品战略、加快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方面,人民法院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创新涉外送达机制,健全域外法查明机制,完善跨境诉讼服务机制,健全涉外审判人才培养机制。
此外,在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积极参与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方面,在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面,也取得积极成效。
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
“总的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涉外审判工作取得显着成效。”周强说,当前涉外审判工作还存在服务对外开放能力水平有待提升、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有待完善、涉外审判机制改革有待深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有待健全、涉外审判人才培养有待加强的问题。
周强表示,下一步,将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涉外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涉外审判质效;坚持目标引领,健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实施人才强基计划,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涉外审判队伍建设;坚持合作共赢,开创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新局面。
建议加快民诉法涉外编修法进程
针对当前涉外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报告提出了多方面的建议。
具体包括:加快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法进程;推动解决国际商事法庭运行中存在的瓶颈问题;授权广东等涉港澳案件集中的地方法院试行简化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简化港澳诉讼主体证明手续及授权委托手续;推动建立健全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涉外法治人才交流机制,加大复合型国际化涉外审判人才培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