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账户需要人脸识别,有人便以身涉法,合成虚拟肖像视频突破人脸识别系统,进而入侵他人账户窃取资金。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
2020年4月至5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舒某购买了某借贷宝App内的用户相关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随后,舒某花钱找人寻找这些用户对应的人物肖像。获得肖像后,舒某利用软件将肖像“活化”为符合人脸识别要求的视频,即眨眼、左右摆头、上下摆头等各类动作,并将视频存入其专门用于侵入借贷宝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机中,再利用视频突破人脸识别系统,篡改借贷宝App用户账户。
经查,舒某非法侵入用户账户70个,对其中11个账户数据进行修改,包括变更交易密码、删除债权债务信息记录和虚增债权债务信息记录等行为,获利49150元;窃取3个账户内余额共计150954元;将用于侵入借贷宝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机卖给他人,获得7000元。此外,舒某还另有伪造身份证件罪、诈骗罪等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舒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后果严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伪造居民身份证,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舒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全部判决,不上诉。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