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记者梳理发现,我省办理的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入选。该典型案例明确了如何认定网络“套路贷”及有组织实施网络“套路贷”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条件。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汤某甲先后邀约被告人汪某柏、邓某龙、汤某乙注册成立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内设技术部、市场部、风控部、贷后部等部门,依托公司形式运作,利用信息网络,通过“任你花”“100分”等7个App平台,采取现金贷或者虚假购物再回购形式,签订虚假合同,以扣除服务费、保证金、中介费名义恶意减少实际放贷数额、恶意垒高违约金等手段,向在校大学生以及大学毕业3年以内的群体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
该组织通过信息网络在全国范围内长期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逐步形成了层级分明、骨干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累计放款8000余万元,收款1.5亿余元,违法所得7000余万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70万余条;“软暴力”催收共计1万余单,导致陈某某、李某某等20余名年轻被害人自杀、自残、抑郁、退学等,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11月21日,夹江县检察院向夹江县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经开庭审理,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汤某甲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以其参与之罪分别判处20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相应的财产刑。
【典型意义】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犯罪行为。相较于线下“套路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渗透力更强、波及面更广、被害人更多、针对性更强、非法所得更为巨大。犯罪嫌疑人利用非法窃取的公民信息,在索要“债务”过程中,使用各种“软暴力”讨债,手段、情节恶劣,也容易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针对此类案件,要结合贷款的具体手段、情节和后果审慎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是属于“套路贷”犯罪还是属于民间借贷或者高利贷。对于在网络上有组织地以“软暴力”为主要手段实施犯罪的犯罪组织,要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时间跨度、影响的范围、针对的对象、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的数量、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主要针对在校学生或刚毕业大学生等弱势群体实施的网络“套路贷”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严惩;符合黑恶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认定为涉黑涉恶组织犯罪。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周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