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唐一直未婚,后依法收养了小唐,老唐视小唐为己出并将其抚养成年。小唐成家后,老唐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在一起生活。老唐要求与小唐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小唐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直至自己去世,小唐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同意支付生活费。近日,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老唐和小唐的收养关系,小唐每月向老唐支付生活费500元直至老唐去世。
起因 养父子关系持续恶化
1985年3月,老唐经小唐亲生父母同意,收养小唐为养子,但是没有办理收养手续。1988年7月,老唐将小唐户口迁至自己户籍所在地。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后,老唐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并供养小唐读书直至成年。小唐成年后常年在外工作,和老唐感情淡漠,回家后多次与老唐发生争吵抓扯,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1998年,老唐向邛崃市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经法院调解后维持收养关系,同时小唐需每年向老唐支付生活费及生活物资。达成和解后,小唐从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2009年,老唐因老宅拆迁分得一套60平方米安置房。老唐原本一人居住,后小唐回来居住。双方一起生活后,小唐不但不赡养老唐,还辱骂老唐,导致父子关系持续恶化。
判决 养子应支付生活费
年事已高的老唐忍无可忍,遂于今年4月向邛崃市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小唐的收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小唐从解除收养关系之日起每月支付自己500元生活费,直至自己去世。邛崃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公开 开庭审理。因被告小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庭审中,老唐提交了其生活困难,年老多病,需要每天注射胰岛素治疗糖尿病的医疗票据,并自述自己每月仅有1800元的社保工资。老唐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及《情况说明》。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本案原被告只要从亲情出发互谅互让,被告多关心照顾赡养原告,双方关系是可以好转的,但被告在原告起诉解除收养关系,也拒不到庭应诉,拒绝和好,且对原告的生活状态以及衣食住行不予照顾,故原告诉请解除收养关系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解除收养后的补偿生活费500元直至原告去世,结合当地的生活医疗标准,也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老唐和小唐的收养关系,小唐每月25日向老唐支付生活费500元直至老唐去世。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